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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被取消的旅行能“无损退订”么?

来源:储亦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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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大家都过了一个悠长但有些“闷”的假期。不少人预订的旅游出行受到了影响,近期也有不少朋友咨询关于之前预订的旅游被迫取消后如何退费的问题,本文给大家介绍一下疫情引发的旅游合同变更、解除和退费的问题。

一、受政策影响取消的旅游出行

1月24日,文旅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以下简称“报团游”),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根据此通知,可以认定:1月24日以后出发的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

根据《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此类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如延期出行等。

对于此类合同的退费,《旅游法》第67条也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大家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合同解除后,能否无损退费的问题。

实践中,由于民用航空局、铁路总公司均发布了免收退票手续费的政策,加上各地关闭旅游点及退费的相关政策,各大在线旅游企业也纷纷升级了退改措施,故关于国内游的退费问题纠纷较少,一般都能做到无损退费。

     主要是部分出境游合同存在退改的压力。一方面,部分国际航线由国外航空公司承运,目前只有部分国际航空公司发布了免费退票政策,是否能够免费退票,要视相关航空公司的政策而定。另一方面,境外地接资源大多是提前打包采购的,最终的退费及款项是以产品供应商、地接社与旅行社的合约和处理方式为准。

     根据《旅游法》第67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以下简称“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也就是说,对于必要费用,旅行社可以不退还旅游者。

因此,建议旅游者认识到部分旅游合同无法“无损退改”的可能性,依据法律规定、相关政策以及合同约定理性、客观地主张自身权利。

二、已经出行的旅游合同

部分旅游项目已经于1月24日出行,但也受到了疫情的影响,该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部分已经出行的旅游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如旅游景点暂停营业、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无法保障、航班取消等。这依然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

根据《旅游法》67条规定,分三种情形处理:

1、旅游项目、约定条件变更(如景点、酒店停业等)

      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后,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如旅游目的地疫情爆发等)

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如航班取消等)

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变更或解除

此次受疫情影响的旅游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主要以1月24日为节点,但有部分旅游者在1月24日之前就担心疫情而取消1月24日之前出发的旅游计划的。对于此类合同该如何变更或解除?费用应当如何承担呢?

      此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但根据司法实践,上述《旅游法》第65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首先要依据旅行社与旅行者之间在旅游合同中的约定。一般来说,旅游合同中都会有所约定。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均有相关条款: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上述只是示范文本给出的约定,实践中,旅游合同中可能会对必要费用的扣除另行约定,根据司法实践,此类约定是有效的。原则上,旅游者应当遵循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旅游者受到疫情影响而被迫取消或改变旅游行程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应对。

 建议旅行者要求旅行社提供必要费用发生的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与旅行社协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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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储亦张
  • 执业律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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